一、病事假规定
l、事假:
凡因事必须本人亲自料理者,方可请假,但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作+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职工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含30%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住院或休息治疗者,经主治医师建议,可请病假,时间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70%部分)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按90%计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二、婚产假规定
1、婚假:
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 天。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只一方享受、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均享受)。
2、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不安排夜班,产前产后合并计算产假。产前请假须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3、哺乳假:哺乳期内不安排夜班,哺乳期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哺乳时间,每次不超过30分钟,哺乳期12个月。
4、保胎假:医生开具证明,按病假规定执行。
5、流产假:女职工怀孕初次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3-7个月流产给假30天,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6、计生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基础工资、基础绩效及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三、丧假规定
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4天。丧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绩效、福利待遇。
四、请销假手续
凡请假者均须本人办理书面报批手续,按规定权限报请审批后,由本人到院人事科备案,然后将工作交接清楚,方可离岗。因急事、急病不能先办请假手续者,可托人在次日补办,事后补交相关证明,不办理请假手续和不按备案规定备案者,均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者,必须电话续假,返回后应交验有关证明并详细报告原因,否则按旷工处理。休假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回院工作的,应立即到批准部门和人事科销假。
五、批准权限
1、事假。科室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科主任(负责人)或护士长审批;7天以内的由科主任(负责人)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报院长审批。
科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的,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3天以上的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职能科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3天以上的报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审批。
院领导请事假,由院长审批,院长请假由主管部门审批。
2、病假:凡病假3天以内的,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7天以内的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根据病情,填写诊断书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本科室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批;7天以上的,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意见,科室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审批。
3、婚产假:凡本院职工请婚产假由科室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计生办审核备案后,再按婚产假批准程序和权限执行。
4、丧假:由科室负责人核准后,报院办公室批准备案。
5、因公请假:因公外出(如参加会议、学习考试或其它活动),经批准后,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院办公室备案;中层领导因公外出,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六、其它规定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按《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执行)。职工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科内短期调休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以上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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