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弘扬高尚医德,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决策、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导医、医保、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含挂号收费)、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细则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大医精诚的从医品质。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范和规章,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佩戴胸牌上岗,着装整洁,举止端庄沉稳,服务热情周到,言语文明规范,作风细致严谨,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杜绝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第八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执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要求。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十三条 树立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和效能意识,加强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院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深入临床一线帮助医务人员和患者排忧解难,实实在在办好事、做实事。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来信来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按时办理,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对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或引导至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加强门诊服务管理,三级医院及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展多种方式的预约诊疗服务,优化服务流程,缩短等候时间。加强急诊急救管理,开通绿色通道,保证急危重症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
第十七条 严以律己,做优化党风院风的表率。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顾全大局,正确处理部门工作与全院工作的关系,促医院和谐发展。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对待患者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认真开展诊疗服务,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合理选择诊疗方式,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二十条 合理检查。根据病情进行相应检查,不滥检查。落实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促进合理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理治疗。因病施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关于患者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同时,能提供不同的诊疗方案供患者或其亲属选择。对实施手术、麻醉、高危诊疗操作、特殊诊疗(如化疗)或输血、使用血液制品、贵重药品、耗材等时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治疗。不得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转送、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 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保(指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下同)政策,不违规使用医保目录外药物,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房购买药物。使用适宜药物,不开大处方,规范使用抗生素,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处方书写规范,字迹清楚易认。
第二十三条 严格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刻苦钻研医疗新技术,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落实会诊、转诊等核心制度,避免延误患者就医时机。规范书写病历,杜绝“天书”,实事求是记录患者诊疗及病情变化的情况,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书。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规避实验性医疗的风险,坚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 廉洁行医,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收受患者“红包”、礼品等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对待患者要有爱心、耐心、责任心。遵守医学伦理道德,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工作严谨、认真,对执业行为负责。加强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要及时配合医生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嘱,规范书写病历。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收费各项规定,无自定项目收费,无分解项目收费、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尊重患者的消费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卫生行业不正之风。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服务和指导临床及患者科学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维护患者用药权益。
第三十三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四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 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可拒绝调剂,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审核记录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咨询。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为商业目的统方,坚决抵制药品“回扣”。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检查相关制度,做好预约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应始终体现人文关怀,接待热情、耐心,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细心解答患者咨询,告知注意事项,尽量消除患者的紧张情绪,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
第三十八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工作仔细、严谨。检查前,向患者详细交待检查注意事项;检查时,注意核对姓名、性别、疾病名称、检查项目、部位、编码等,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检查后,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报告单字迹易认、印章清晰。
第三十九条 积极配合临床诊疗,为临床及时提供准确数据。发现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医生;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按规定及时提示医师注意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临床医生沟通,避免差错发生。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第四十条 坚持急事急办,对急危重症患者优先检查,快速出具检查检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检查检验服务活动中,不接受医用耗材、医用试剂、药品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不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违规处理、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窗口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导医人员应熟悉医院科室设置和就医流程,准确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正确就医。坚持急事急办,主动为危急重症患者就医提供快捷服务。不得诱导患者外出就医。
第四十三条 挂号收费人员业务娴熟,微笑服务,收费、退费准确,快速无误。不得倒卖号源。
第四十四条 医保服务人员认真执行医保政策,细心帮助患者办理医保。不属于政策报销范围内的费用,耐心解释清楚。不得谋取私利。
第九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科研教学人员要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标准及制度,认真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制、患者医药费用查询制、患者医药费用清单制,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无自定项目收费,无分解项目收费、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信息统计人员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不为商业目的统方,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第四十八条 设备、物资采购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医院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物资招投标程序,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基建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院内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管理制度,程序符合规范,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 总务后勤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十章 实施、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