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治疗性特殊
材料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特殊材料的监管,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控制次均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根据《金寨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我县2013年新农合运行情况,现就规范特殊材料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公开采购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治疗性特殊材料,必须经过公开采购,采购途径有两种:(一)由县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二)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采购。由医疗机构组织的采购必须通知县采购中心、合管中心派人参加。将招标采购前后的特殊材料价格表报合管中心备案。
二、实行使用审批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治疗性特殊材料前(急诊手术可在使用后),由科室出具《特殊材料使用审批表》,经医保办主任初审报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特殊材料使用审批表》作为结报依据。同时取消合管中心对特殊材料的审批制度。
三、实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在使用治疗性特殊材料时,必须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并告知国产和进口材料在新农合报销时的规定:国内生产的材料其费用的20%为自付部分,进口材料其费用的40%为自付部分,自付以外的费用计入统筹费用,纳入补偿。患者或委托人必须在《特殊材料使用审批表》上签字。
四、实行意外伤害核查制度。属意外伤害的患者,经治医生(或医保办)必须在《特殊材料使用审批表》上如实填写受伤经过,对能判定有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患者,在使用特殊材料时,必须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属,该次住院费用不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特殊材料费全部自付,患者或委托人在签字时需标明“同意自付”字样。
金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二O一四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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