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医〔2014〕53号
关于印发《金寨县中医医院“三公”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和公务接待费用的管理,特制定《金寨县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信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中医医院
抄送:县卫生局、财政局
金寨县中医医院
金寨县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院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运营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县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财务科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规范单位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院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需按干部职级报经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职工外出学习考察,需报分管院长签字同意,院长批准,方可外出,住宿费、出差补助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的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 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十九条 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不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条 对车辆进行集中定点保险。
第十一条 对车辆修理实行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点维修。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尽量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情况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三条 制定相关的车辆日常管理制度,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四条 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无明确保障任务时,必须按规定定点停车。
第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采用派餐制。派餐单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进一步完善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烟和高档酒,不能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县委县政府统一规定标准。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同城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公”经费先由相关部门分管院长签字确认,财务分管院长审批,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报院长核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确因工作需要而增长的,应交院委会研究同意,并予以说明。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院内以前相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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