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友情链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安徽中医药大学 | 金寨县人民政府网 |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564-7199688 体检中心:0564-7358611 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233号 投诉举报电话:0564-7199136
皖ICP备13017838号-1
技术支持:金蜘蛛网络
皖公网安备34152402000131号